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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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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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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Shijiazhuang Import and Export Enterprises Association,简称SIE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石家庄市各类进出口企业、事业单位、协会及个人为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共同愿望,自发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进出口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的基本职能,反映企业的共同意愿,代表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对会员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及市场开拓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指导,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商务局、社团登记机关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了解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三)组织业务推介和对外经贸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招商引资会;

(四)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国际经济环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服务,开展国际贸易情况调研,提供进出口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建立和维护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的数据库;

(五)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加强与高校之间专业性深度校企合作,建立人才支撑体系,推动形成政府、高校、协会、企业四位一体的传统外贸、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人才培训机制,建立人才需求、招聘、交流平台;

(六)组织制定并承办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七)积极发展与海内外有关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开展行业和会员企业形象、品牌及产品的对外宣传;

(八)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经商务部门登记备案允许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公司、生产企业等外贸经营者以及市、县外贸行业的各类协会、学会等,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入会实行登记制,凡我市各类对外贸易经营者、有关事业单位或对外经贸社团法人,提交申请书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良好;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

(三)在全市外贸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七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专家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 设立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人员提名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当好政府助手,发挥优势,把专家委员会建设成为支持行业转型发展的高端主流智库;

(二)成为会员之家,解决会员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及个性化问题,提供全流程、精准专业的咨询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不断实践,探索新时期外贸的创新模式;

(三)有效整合国际国内智库资源,服务国家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推动石家庄市跨境电商产业集群的部署,发挥政策建言、解读和引导带动作用,提升对外贸易新优势,努力打造对外贸易新支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