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1-13
人社部发〔20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能源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妥推进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为顺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仍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重点任务。2019年职工安置工作重点对象包括:2019年有关地区去产能任务涉及的分流职工,前期结转的未分流职工,前期分流安置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同时,要配合做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工作涉及的职工分流工作。
二、做好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继续做好分流职工基础台账,及时将信息录入职工安置实名制信息系统,动态跟踪分流安置进展。根据去产能计划任务锁定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企业,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抽查、社保数据比对、用工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核查等,对企业填报的职工信息进行摸底核实。对联系不上的职工,指导企业通过张贴公示、登报声明、上网公告等方式主动联系,并将有关情况报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信息比对分析,确定职工动态并定期反馈地方,各地要及时联系跟进并做好服务工作。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有去产能任务和存在结转未分流职工的地区,要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强化部门协调,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内部分流职工的支持力度,畅通分流渠道。对因欠薪欠保等负担较重导致分流安置进度滞后的企业,督促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承担主体责任,推动上级集团公司加强专项支持,努力拓宽多元化筹资渠道,深入了解和耐心倾听职工诉求,主动细致开展思想工作,妥善有序推动问题解决。对分流职工较多、接续产业缺乏的困难地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攻坚力度,加强岗位信息定向推送和专场招聘,积极开展有组织劳务对接,强化针对性帮扶措施,适当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四、巩固前期安置成果。各地要密切关注已分流安置职工情况,主动跟进、分类施策,着力提升职工安置质量。对内部分流后稳定性差甚至面临下岗失业的职工,主动对接相关企业,掌握职工技能水平、就业需求等情况,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并按规定开展补贴性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已经内退但面临生活费发放难的职工,督促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工安置方案要求,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对奖补资金已有支持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前期安置后仍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纳入常住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其及早再就业。
五、强化兜底保障力度。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好失业保险待遇,简化优化发放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和工会帮扶救助等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落实好企业吸纳、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确实难以市场化就业的,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
六、妥善化解矛盾风险。各地要切实增强底线思维,通过实地摸查、工作调度、舆情收集和信访分析等,全面排查职工分流安置过程中的风险隐患,深入跟踪分流职工思想动态,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分析预判和应对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因规模性失业、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引发的突发事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稳妥采取处置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职工身份界定难、安置结果攀比等问题,主动倾听职工诉求,合理的尽可能予以满足,不合理的做好引导解释,依法依规办事,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发声回应社会关切,着力防范化解利用职工分流安置炒作敏感事件,稳定社会预期。
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梳理总结近年来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经验,评估政策实施效果,配合做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僵尸企业”出清等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工作。进一步健全企业主体、地方组织、部门协调的责任机制,强化去产能和职工安置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的联动机制,构建将职工安置纳入督查、激励、资金清算等工作重要依据的激励问责机制,形成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协调联动。
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稳妥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为掌握职工分流安置进展情况,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填报2019年去产能职工安置计划表(附件1)、2019年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附件2)、前期结转未分流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附件3,仅吉林、山西、山东、陕西4省填报),第一次报送时间为7月19日,之后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
附件:1.2019年去产能职工安置计划表
2.2019年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
3.前期结转未分流职工安置进展情况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资委 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