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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的通知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就业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是稳定扩大就业、化解失业风险的基础手段。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对推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决定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扩容与提质并重、均等与精准并举,持续巩固提升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为减少失业、促进就业提供坚实保障,为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通过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均等化的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广覆盖的服务功能和体系不断完善,更好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就业服务需求;专业化智慧化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服务满意度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三)提升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覆盖面。切实承担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职能,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处于就业状态的,由用人单位同步申请办理就业登记、社保登记和用工备案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落实联系责任、帮扶责任,对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四)提升免费招聘匹配服务供给量。加大招聘信息归集力度,依托现场经办、电话服务、网络登记等渠道全方位采集岗位信息,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信息发布者的审查责任,保障信息真实有效。完善岗位信息免费发布机制,扩大公共招聘网岗位信息覆盖范围,加大服务大厅、社区(村)宣传栏等信息投放力度,降低劳动者岗位搜寻成本。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依据服务对象需求,匹配推送岗位信息。开展免费招聘对接活动,搭建辖区内企业用工调剂平台,组织劳务协作,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用工需求。

  (五)提升重点群体重点企业就业帮扶主动性。完善重点群体主动服务机制,对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群体,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孵化、政策落实等服务。健全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制定重点企业清单,设立联络服务专员,通过有针对性的招聘服务,努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强化就业导向,加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及时开发新职业并颁布新职业标准,帮助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装备等实操技能。强化重点群体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持续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实现培训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的有效衔接。

  (七)提升重大任务专项服务保障力。服务重大发展战略,推动就业服务融入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发展格局,开展具有行业特色、地域特色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服务重大改革事项,及时跟踪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就业影响,实施专项用工指导和就业帮扶,保障改革任务平稳推进。服务重点地区,对失业风险集聚地区,及时启动失业风险防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服务,努力稳定就业形势。

  三、保障措施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县以上政府要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筹优化现有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和人才市场、创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专业化服务场所,提供招聘求职、创业服务、失业管理、重点群体帮扶等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供政策宣传、业务受理等基本服务。根据服务对象规模,合理优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结构和布局,将就业服务相关事项优先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引导服务力量向基层下沉。结合机构建设、服务成效等情况,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星级评定。

  (九)强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创新。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分类培育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提质增效,满足多样化需求。

  (十)强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培育。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提供就业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组建就业创业服务志愿团队,广泛招募就业服务领域专家、企业家、各行各业有一定专长的热心人士等,深入社区、园区、高校、企业等开展公益性就业创业服务。

  (十一)强化零工市场支持。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公共招聘网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组织开展招聘。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规范化零工市场,对已经稳定运行的要掌握基本情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安全防范等要求,按需提供水电等基础保障,坚决杜绝直接取缔、“一关了之”等一刀切做法。政府支持的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强化现有人力资源市场功能细分,根据本地区供需结构,因地制宜建设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或分时段分区域共享同一市场。

  (十二)强化智慧服务体系构建。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加快省级集中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业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推进就业信息联网发布,提升一站式求职招聘服务能力。加快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和比对分析,支持更好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强化专业人员队伍打造。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举办示范培训班,开展业务轮训。强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推行职业指导、创业指导等相关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就业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支持建立职业指导工作室,为求职者提供专业化职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就业服务的重要意义,将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作为推进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创新和地方特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强化就业服务成效评估,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

  (十五)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就业促进法要求,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服务力量确有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运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可购买的服务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加强绩效执行监控,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十六)维护良好秩序。健全就业服务领域法规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监督,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通过日常监督、专项行动,及时查处黑中介、虚假招聘、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

  (十七)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线上线下全媒体平台,宣传各地提升就业服务质量的创新做法,认定一批公共就业服务示范城市,推广优秀服务项目、优秀就业服务工作者经验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围绕就业服务理论和模式、服务技术、职业分析预测等开展前瞻性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引领就业服务创新发展。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落实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2021年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