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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3-03-21

 01. 请问企业在马来西亚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一、 中企赴马开展业务主要法律依据

有意向赴马来西亚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必须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商业登记法(ROBA 1956)、2016年公司法(CA 2016)或2012年有限责任合伙法(LLPA 2012)来注册其业务。

具体来看,马来西亚有着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外企分公司等不同的公司经营模式。外企在马开展业务最常使用的公司经营模式有以下几种,而公司经营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企业的业务性质和所做投资。

(1) 成立新公司

(2)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3) 与当地投资者合资经营

二、 投资建议

在投资路径考量方面,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长期开展业务的,可以根据其商业目的考虑选择设立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如果仅希望开展有限的活动的,可以考虑设立代表处/区域代表处或分公司。在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更为常见的选择。此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选择与本地合作伙伴合资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是否存在土地需求。目前马来西亚对于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还存在一定的限制,如果投资项目存在土地需求则建议选择与当地企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以便于获取土地。(2)是否存在行业准入限制。马来西亚在部分行业对于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做出了限制,如石油、通信、批发和零售行业等。因此,投资项目如果属于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则建议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来开展项目。此外,企业可访问贸法通网站“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丛书”,查看更多马来西亚法律信息。

02. 请问企业可以从国外进口分选过、不含金属碎片和石墨等杂质,可直接用于生产的锂电池黑粉或者镍钴粉吗?

问题描述:据了解,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旧电池和电池废碎料。但我方近期了解到,根据工信部发布YS/T 1460-2021标准文件,允许从海外合法进口含镍、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废料经预处理、浸出、除杂、沉淀等湿法富集工艺处理得到的粗氢氧化镍钴产品(氢氧化镍钴,简称MHP,属于镍钴中间品),与MHP共用同一个海关编码75012010,该条款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外,根据环保部和质监局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综上,请问企业可以从国外进口分选过、不含金属碎片和石墨等杂质,且可直接用于生产的锂电池黑粉或者镍钴粉吗?

建议如下:

一、《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首先是企业提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方信息,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7年5月27日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企业提出的“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是为落实国内环保法的相关规定,和进出口管理无关,不建议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作为判断是否能够进口可直接用于生产的锂电池黑粉或者镍钴粉的主要依据。 

二、YS/T 1460-2021标准

2022年以来,新能源汽车保持迅猛发展态势,锂电原料价格居高不下,保供依旧为行业主旋律,挖掘回收循环潜力势在必行。因此,在满足下游生产的背景下,将含镍、钴元素的锂电废料初加工产品的进口的合法化,将丰富我国锂电原料来源,进一步保障锂、镍、钴等关键原料的保障体系。2022年4月初,工信部发布YS/T 1460-2021行业标准,宣布从2022年4月1日起,将粗制氢氧化镍钴新增至有色金属行业标准,可从海外合法进口含镍、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废料经预处理得到的粗氢氧化镍钴产品。但请注意,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限定的,即适用于含镍、钴元素的锂离子电池废料经预处理、浸出、除杂、沉淀等湿法富集工艺处理得到的粗氢氧化镍钴产品,可作为生产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镍或钴的化工盐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原料。同时,文件还详细规定了粗氢氧化镍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订货单内容。 

三、相关建议

YS/T 1460-2021行业标准将含镍、钴元素的锂电废料初加工产品的进口合法化,但对于企业咨询的“进口分选过、不含金属碎片和石墨等杂质,可以直接用于生产的锂电池黑粉或者镍钴粉”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照YS/T 1460-2021行业标准的具体规定,满足文件的各项要求,避免耽误贸易流程,造成不必要损失。

03.请问民用无人机出口到韩国有哪些注意事项?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2020年第38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其中第39点新增了无人机技术。
新增“无人机技术(编号:184012X),控制要点:1.不同级别的固定翼和旋翼类无人机中的微型任务载荷,自主导航、自适应控制、感知与规避、高可靠通信、适航及空域管理等关键技术 2.无人机制造中所涉及的惯性测量单元、倾角传感器、大气监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磁传感器、发动机流量传感器等类型传感器的关键技术 3.电磁干扰射线枪等反无人机技术”。此外,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