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01-20
2023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对《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进行了修订,并对修订后的《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海关总署2023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第三条“生产企业要求”
修订前 | 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当在海关总署备案。 |
修订后 | 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
二、修订第四条第一项“生产加工过程肉类原料要求”
修订前 | 产品使用的肉类原料全部来源于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
修订后 | 产品使用的肉类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
三、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证书要求”
修订前 | 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 |
修订后 | 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
供稿单位: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武汉海关、拱北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