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05-07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塞尔维亚禽类及其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5月7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pdf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7号(关于进口德国鲜食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