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132014994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海关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07-11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将“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