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11-25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1月1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解除斯洛伐克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pdf
上一篇: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54号(关于防止列支敦士登公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6号(关于进口缅甸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