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132014994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海关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11-25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2020年第95号、2021年第60号、2022年第6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学生文具、婴童用品、电子产品等。

  二、出口商品:儿童玩具。


公告及附件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