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12-14
(2024年1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75号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2年10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7号(关于发布《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