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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解读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5-02-14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显示,2024年度,全国共有11 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以及11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通过达标考核,截至目前全国共268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本期,小编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01什么是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The public health core capacities at points of entry/exit

  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是世界卫生组织对缔约国口岸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明确,缔约国应在指定的机场、港口和陆地口岸,具备监测发现、科学预警、有效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02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建设背景

背景资料

  2007年5月,中国政府在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宣布正式实施《世界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IHR),自愿遵守国际法IHR有关条款,并将发展、加强和维持快速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建设。

  2009年,我国正式启动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对接《国际卫生条例(2005)》相关内容,持续推动地方政府、口岸运营者、口岸查验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共同参与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形成了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机制,提升了口岸公共卫生风险防控能力。

  2014年6月,我国当时正常运营的对外开放口岸全部通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评审。

  2016年10月,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工作正式写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成为国家层面的健康战略内容。

  2024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拥有了国家层面的执行标准,进一步提高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03哪些口岸需要达标?

  所有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包括新开设口岸、停运重新启用口岸和改(扩)建口岸。

04考核内容与标准

  本次达标考核按照海关总署最新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考核表对各口岸进行考核,是强制性国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技术规范》(GB4301-2022)的首次落地应用,主要包括以下能力要求:

  1.所有口岸应具备以下能力的通用要求:

  a)公共卫生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的风险防控能力;

  b)控制感染源或污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或消除公共卫生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c)提供医学检查、医学诊断、卫生检测和鉴定、卫生处理等技术支撑的能力。

  2.下列口岸还应具备本文件风险防控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支撑能力的提升要求:

  a)Ⅰ级口岸;

  b)有进出境旅客的Ⅱ级、Ⅲ级水运口岸和铁路口岸;

  c)经评估为生物安全高风险的人员、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等的进境指定口岸。

  

  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对我国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强,国境口岸卫生检疫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的技术措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提升有助于整个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提升,我国作为全球贸易大国,口岸公共卫生能力的建设对于保障人类健康、保障国际安全、推动全球合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制作单位:卫检司、宁波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