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1-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爱尔兰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海事部关于中国从爱尔兰输入种猪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爱尔兰种猪进口。现将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pdf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3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