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132014994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海关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2-30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文印发),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相关商品编号

  (一)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1”,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1”停止使用。

  (二)增列商品编号“30024100.19”,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疫苗,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原编号“30022000.19”停止使用。

  (三)增列商品编号“38221900.20”,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检测试剂盒”;原编号“30021500.50”、“38220010.20”及“38220090.20”停止使用。

  (四)增列商品编号“40151200.00”,名称为“硫化橡胶制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原编号“40151100.00”停止使用。

  (五)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10”,名称为“医疗或外科口罩”;增列商品编号“63079010.90”,名称为“其他口罩”;原编号“63079000.10”停止使用。

  (六)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1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10.90”,名称为“有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1”,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19”,名称为“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1”,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整机)”;增列商品编号“90192020.99”,名称为“其他无创呼吸机的零件及附件”;原商品编号“90192000.10”及“90192000.90”停止使用。

  二、关于上述新增商品编号的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

  (一)商品编号“30024100.11”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支”申报,代码为“012”。

  (二)商品编号“30024100.19”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升”申报,代码为“095”。

  (三)商品编号“38221900.20”的成交计量单位按照“人份”申报,代码为“170”。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