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45号
联系电话:18132014994
邮编:050000
协会秘书处微信二维码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外贸政策 > 海关 >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2-02-2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玉米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18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8号(关于进口智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