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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司其职,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工作。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工作,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就业政策落实,确保资金规范运行,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对资金使用要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情况、公开情况;

  (三)补贴资金受理情况、审核情况、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六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计划,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开展集中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资金支出总额的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不定期集中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查。

  第八条 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监管核查结束后形成报告,评估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接受监管核查时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台账、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监管核查组织单位可按程序先行登记封存。

  第十条 对在监管核查中发现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佝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证明繁琐、流程复杂、办理时限过长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对受理的举报问题,要及时办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问题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对通过资金监管核查、资金管理机构内审、审计等部门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核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各类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人社、财政行政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和纠正,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