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2-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经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开展2022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通过认定示范企业、工业园区,充分展现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重要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底蕴,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企业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引导职工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充分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团结动员广大企业和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推动形成企业得效益、职工得实惠、经济得发展、社会得稳定、和合文化得弘扬的良好局面。
二、创建示范范围、名额和命名方式
(一)创建示范范围
全国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二)创建示范项目设置和名额
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350家,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50个(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命名方式
对符合创建示范标准的企业命名“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对符合创建示范标准的工业园区命名“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同时颁发铭牌。
三、创建示范原则
创建示范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严格执行创建示范标准和“两审三公示”程序;坚持三方共同审核。
四、创建示范标准
创建示范的企业、工业园区应是2019年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一)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的标准
1.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履行组织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的职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2.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程序合法、内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3.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定期向职工公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
4.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定期组织健康检查;2019年以来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
5.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未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6.依法加强民主管理。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依法拨缴经费,工会作用充分发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企业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尚不具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完善厂务公开制度,通过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了解并及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
7.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依法及时妥善调处劳动争议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8.建立职工岗位培训制度,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常态化开展岗位、技能等培训活动。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和文化知识水平,拓宽职工成长成才空间。
9.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契合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注重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完善职工困难帮扶机制,纾困解难送温暖,支持和帮助生育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注重职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
10.提升职工满意度。职工对劳动报酬、社保缴纳、休息休假、工作环境、劳动条件、人文关怀等综合满意度高。
(二)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的标准
1.健全工业园区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2.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健全日常管理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劳动用工动态信息。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和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配备一定数量的劳动关系协调员,站点标识统一,服务场所固定,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内容完备,服务质量高效,通过提供多样化、专业化、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劳动者需求,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3.辖区内符合建会条件的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80%以上的企业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4.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联动化解机制,形成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对辖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2019年以来辖区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重大职业危害事故以及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5.辖区内企业普遍参加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并基本上达到了示范标准。
五、创建示范程序
(一)组织申报
1.地方申报。各地企业、工业园区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内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地市级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初审,并向省级三方机构上报。省级三方机构对地市级三方机构上报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复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申报。
2.国家三方成员申报。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全国工商联分别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各产业系统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产业工会初审、全国产业工会牵头复审的程序开展,并在本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申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初审、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复审的程序开展,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申报;全国工商联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初审、全国工商联复审的程序开展,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申报。
(二)全国公示
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汇总各地、各全国产业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申报的创建示范结果,提出拟命名为创建示范的企业、工业园区名单,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收和处理各地对示范结果的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报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返回省级三方机构重新审核,确有问题的,不再上报。
(三)报批审定
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命名的企业、工业园区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由执行主席担任组长的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和协调创建示范工作。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创建示范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本地区创建示范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区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工业园区参与创建示范活动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行创建示范标准和程序。各地区要把好法律规定执行关、职工意见关、部门核查关,把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作出表率的企业、工业园区予以认定。要指导和督促申报企业组织实施好企业职工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的满意度调查,将创建情况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企业工会盖章。工业园区的创建情况应由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分别盖章。要统筹考虑各类企业,适当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倾斜,合理确定各类企业的示范比例,体现企业代表性。
(四)做好典型经验申报工作。各地区申报2-4个“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的典型经验材料,分配了工业园区名额的地方报送1个“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工业园区”的典型经验材料。各地区报送的典型经验材料,要求事例典型、内容翔实、主题鲜明、文字简洁。经验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请省级三方机构于7月底前将创建示范单位名单及经验材料经省级三方分别盖章后,传真至国家三方创建示范工作办公室(同时扫描文件发送电子邮件)。
联 系 人:于静 付楠楠
电子邮箱:yujing@mohrss.gov.cn
联系电话:(010)84207552 (010)84207554
传 真:(010)8422335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