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3-03-17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本公告中的有机栽培介质(Organic culture medium)是指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种植的原料,经加工处理制成的有机栽培介质,包括以下产品:
(一)组织培养介质、椰壳纤维、椰糠、木屑、木材刨花、木片、软木、无活力的苔藓、泥炭、泥煤、稻壳/糠、谷壳、咖啡果壳、花生壳、棉籽壳、甘蔗渣、葡萄果渣、可可豆荚、油棕壳炭、树皮以及其他有机栽培介质,不包括土壤。
(二)含有或由两种以上上述栽培介质的混合介质。
三、企业注册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应来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的白俄罗斯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以下称白方)向中方推荐,推荐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产品种类、注册登记号码,企业各功能区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参数、产品成分检测报告、防疫管理措施等材料。中方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或开展视频、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加工企业名单在中方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松生枝干溃疡病菌Atropellis pinicola
2. 苹果壳色单隔孢溃疡病菌Botryosphaeria stevensii
3. 甘蔗凋萎病菌Cephalosporium sacchari
4. 栎枯萎病菌Ceratocystis fagacearum
5. 松树脂溃疡病菌Fusarium circinatum
6. 油棕枯萎病菌Fusarium oxysporum f.sp. elaeidis
7. 橡胶南美叶疫病菌Microcyclus ulei
8. 榆枯萎病菌Ophiostoma ulmi
9. 木层孔褐根腐病菌Phellinus noxius
10. 栎树猝死病菌Phytophthora ramorum
11.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12. 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13. 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Meloidogyne Goeldi (non-Chinese species)
14. 短体线虫(非中国种)Pratylenchus Filipjev (non-Chinese species)
此外,也不得携带其他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和外来物种。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加工、储存及运输。
1.加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加强对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控制,避免原料或成品等被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残体以及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等污染。
2.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应是干的,且不具备繁殖能力,未曾用于栽培或任何其他农业目的。出口前的存放场所应相对独立,干净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有害生物侵染。
3.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应使用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是首次使用且干净的。每个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注明栽培介质名称、产地、加工企业名称或其注册登记号码等信息。
4. 白方应加强对加工企业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保其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带栽培介质成分以外的其他物质,如植物种子、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禽类羽毛、植物残体;
(3)不带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物质。
5. 输华有机栽培介质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或更换包装,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及其他杂物。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白方检疫合格的有机栽培介质,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有机栽培介质应随附白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goods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Organic Culture Medium Exported to China from Belarus, and is free from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的,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处理指标,包括温度、湿度、药剂及其浓度等。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加工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和第五条,对进境有机栽培介质实施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合格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动物尸体等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的,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白方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关企业、相关种类栽培介质输华,甚至暂停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3月15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有机栽培介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