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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小提示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3-04-27

埃及央行于2022年初宣布,3月起埃及进口商仅可使用信用证对外支付。然而,埃磅仍持续贬值,9月汇率已至近两年新低,外汇储备持续走低,相关风险并未得到有效化解。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方式,卖方只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应付款。但是在贸易实际中,由于转嫁买方违约风险,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开证行往往会提出不符点。

重庆某出口企业A公司与孟加拉买方B公司签署了贸易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B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向孟加拉C银行申请开立了1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向买方B公司出运货物,并通过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向C银行交单。C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不符点,称提单上的HS编码有误。A公司通过与货代及B公司的沟通得知,B公司已经提取了本案项下货物,一时之间A公司陷入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遂向中国信保报案。

中国信保接案后,立即委托海外渠道介入调查,C银行经营正常,但表示本案单证存在不符点。鉴于C银行虽提出不符点,但未按照国际惯例要求(如持单侯示、将单据退还交单人等)或客户指示处理单据,而是擅自放单给B公司,存在程序性违规。在此情况下,中国信保立即启动定损核赔程序,及时向A公司支付了赔款。

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往往无法提供真正的银行信用,其是否如期付款仍然取决于买方是否履约;同时,开证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规范或不按国际惯例行事的情况。以埃及为例,受埃磅贬值影响,买方付款能力和意愿也随之降低,买方自身信用风险同步增加。对此,中国信保给出以下建议:

(一)关注买方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出口企业开展业务时可以要求买方选择国际排名较高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指定具备国际信誉的大银行为信用证保兑行。此外,即使是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仍然需要密切关注买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二)冷静应对“不符点”

出口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信用证约定制单、交单,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从源头规避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如遇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应当积极利用UCP600,维护自身的权益。建议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开证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符点”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在收到单据翌日后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不符点”。出口企业在收到“不符点”拒付通知后应当与交单行核查开证行收到全套单据的时间,计算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最后期限。如超过时限要求,则可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进行抗辩。

2、开证行是否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UCP600规定开证行应当一次性提出全部“不符点”。如出口企业发现开证行首次提出“不符点”后,又提出新的“不符点”,则可向开证行抗辩其无权再主张新的“不符点”。

3、开证行是否未按规定处理单据UCP600规定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通知后,只有四种单据处理方式:(1)等待指示人指示;(2)收到申请人通知书弃权并同意接受该弃权,或同意弃权前从指示人处收到进一步指示;(3)银行退回单据;(4)按照先前从提示人处收到的指示行事。如果出口企业发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擅自放单,则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主张付款。

(三)主动出击,选择熟悉的合作伙伴

建议出口企业在从事信用证交易时,尽可能采取由卖方指定货代的贸易术语,选择与自己熟悉的货代合作,加强对货权的控制;其次,建议尽可能指定国内交单行,确保能及时与开证行沟通;最后,出口企业可以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借助中国信保的专业团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