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3-07-1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椰子粕(copra oil cake),是指在所罗门群岛境内种植的椰子清洗、压榨和提炼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椰子粕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考核批准的注册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所方”)向中方推荐。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椰子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缢胸谷盗Silvanus difficilis
2.大眼谷盗Silvanus lewisi
3.微皮伞属真菌Marasmiellus cocophilus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所方应加强对输华椰子粕加工厂的官方控制,实施日常监管,确认其产品的安全和卫生状况。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椰子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输华椰子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3.输华椰子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装载输华椰子粕的每个集装箱或散装船的每个船舱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用英文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Copra oil cake exported from the Solomon Island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每批输华椰子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椰子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椰子粕应随附由所罗门群岛官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车厢)号码或船舶名称(散装船运时)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opra oil cake from the Solomon Island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Livestock of the Solomon Islands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所罗门群岛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所罗门群岛输华椰子粕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输出前或运输途中实施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椰子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作无害化、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所方通报,并根据不合格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甚至暂停所罗门群岛椰子粕输华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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