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11-25
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作为规范海关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重要规章,自2005年发布以来,在保障海关依法科学征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来,现行《征管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与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出台后,现行《征管办法》中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安排与《关税法》规定不一致问题突显,部分规定执行难度大、标准有待细化,需要根据《关税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于12月1日配套《关税法》实施。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全面固化改革成果。
海关全面实施全国通关一体化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申报、自行缴纳税款,《关税法》将这一改革成果通过法律予以固化,因此,《办法》明确了以纳税人为主体的相关申报纳税要求(第七条、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如实、规范申报涉税要素的同时,应当自行计算并申报应纳税额(第八条)。《关税法》将汇总征税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相应增加了关于汇总征税缴款期限等细化规定(第二十条)。
(二)增加海关税额确认有关规定。
落实《关税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额确认”的规定,明确税额确认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三)实施税收风险分类处置。
明确海关开展税收风险防控的基本原则,对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抽查审核,开展分类处置(第五十三条)。同时,增加属地纳税人管理有关条款,进一步体现了海关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并举,着力构建和谐共治的关企征纳关系(第八十条)。
(四)增加税收强制有关规定。
根据《关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相关要求,设置专章明确税收强制相关规定(第七章)。考虑到强制措施等具体流程《行政强制法》已有详细规定,明确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不再作重复规定,并同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4号)。
(五)调整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
《关税法》将税率、计征汇率的适用日期从“接受申报之日”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办法》中有关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的相关规定按照《关税法》进行修改,并对先行申报、“两步申报”情况下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同时,调整了汇率适用原则,不再区分基准汇率币种和基准汇率以外币种的汇率折算方式,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十三条)。
(六)删除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有关规定。
现行《征管办法》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减征与免征”相关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吸收,《办法》删除了上述内容,仅保留了减免税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性表述以及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时适用税率条款(第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做好制度衔接(第七十八条)。
(供稿单位:法规司、关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