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1-11-2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北省贸促会/河北省国际商会公布涉外法律援助热线,解答和处理了大量外贸企业有关疫情影响的法律咨询和案件,笔者以“外贸经理人”的视角,把这些问题大致归纳了10个“怎么办?”,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延迟复工,企业无法按期完工交货,怎么办?
这是外贸企业咨询最多的情形。简单来说,应对思路就是:根据“不可抗力”规则,提出“合理主张”。
1.“不可抗力”概念: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按照正常逻辑无法预测到的事件;“不可避免”是指无法通过一定的措施来避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克服事件的负面影响;“客观情况”是指事件的发生,不是当事人主观因素造成的。从这个概念,可以推论出“不可抗力”的时间限制为: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
2.“不可抗力”规则:就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根据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要求修改合同,甚至取消合同;或者从责任方面来讲,受影响方可以要求免除延期交货、单方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这里面就有一个法律问题:你提出的“主张”必须要合理,要根据你具体的受影响程度来分析。同样受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可能就可以免责,有的企业可能就无法免责,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大家一定要首先树立这样一个概念。
举个例子:同样是约定“收到预付款后1个月内交货,晚交货则需按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A企业:2019年12月5日签订合同,12月22日收到预付款,那他正常的交货期应该是2020年1月22日前交货。但因为快过年了,职工放假了,A企业老板就自行决定过年之后一上班再交货,结果1月24日宣布进入一级响应,后来又宣布延迟复工,A企业一直无法复工,迟迟交不了货。这种情况下,A企业就不能免责,因为本来是可以避免受疫情影响的,春节放假是你也应当是正常预见到的。当然,如果A企业提前与外方商定了年后再交货,则就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了。
B企业:同样是2019年12月5日签订合同,但2020年1月12日收到预付款,那他的正常交货期应该是2020年2月12日前交货,显然疫情对B企业就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了。
C企业:2020年2月10日签订合同,2020年2月12日收到预付款,他的正常交货期限是2020年3月12日之前交货,此时,疫情对C企业就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不能满足“不可预见性”条件了。
3.遭受不可抗力的企业有“三大义务”:
一是及时通知义务。不能等到延期交货了,对方提出延迟交货索赔后再告知。
二是尽力止损义务。比如说政府部门通知延迟复工到2月9日,2月10日以后陆续复工,出口企业没有尽力去争取早日复工,一直等到4月才复工,那对扩大的损失,可能就无法免责。
三是提供证明义务。原则上企业可以通过官方文件、媒体报道、网页记载向客户提供证明,但有时候根据合同要求,或者有时候相关文件不便收集和公开时,可向贸促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附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样式)。
4.贸促会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贸促会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可以有助于企业取得国外客户的信任,出证本身也是帮助企业收集和梳理证据的过程,有很大的意义;但出具该证明并不能绝对免责,如果与客户不能协商一致,最终还是要由法院、仲裁委做出最后认定。
贸促会出具的证词有多种选择,单就延迟复工而言,就至少有三种证词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具体需要来选择:
●证词格式1:
兹证明:XXX公司位于河北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2020年X月X日发布的《XXX通告》,河北省境内的企业复工日期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情况属实。
效果分析:这种情形因果关系最明确,容易得到客户接受,也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但该证词模式的局限在于一般只能争取顺延较短的期限(1月31日到2月9日)。
●证词格式2:
兹证明:XXX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XXX通告》,河北省自2020年1月24日起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本证书出具之日,该一级响应尚未解除,情况属实。
效果分析:在证明“疫情影响时长和广度”方面会更符合企业需要,但在“疫情事实”与“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有所不足,需要向客户进行解释和协商,若协商不成,在将来的诉讼/仲裁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论证。
●证词格式3:
兹证明:所附《XXX公司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由该公司于X年X月X日报XXX备案,该《工作方案》上XXX公司印章属实,英文译本与中文本一致。
效果分析:有些企业在国家允许复工之后,仍然无法正常复工,或者无法满负荷复工,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官方文件来证明受疫情影响,可以通过这种“事实性证明”与“形式证明”相结合的证明方式,或许能得到国外客户的理解,同时这也是一种搜集整理证据的过程,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中完善相关“证据链”。
二、国际货物运输受到影响,无法按时交货,怎么办?
疫情给国际货物运输带来了很大影响,无论是空运还是海运都可能受到影响。有些国家、有些航空公司取消了往返中国的航班,有些船舶因为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靠港、装卸货速度受到影响,外贸企业可能面临如下两类情形:
情形一:作为出口方,因订不到航班或航次,无法按时发运货物而面临国外客户的索赔。
应对思路:对于可以找到我国相关部门文件依据的,可采用证词格式4;而对于国外相关部门的公告或通知,可采用“网页认证”的方式证明,见证词格式5。如果都没有,可以采用采用前述证词格式2,证明出口商或约定的装运港所在地处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状态。
●证词格式4:
兹证明:根据XXX部门发布的《XX通告》,自X年X月X日起,某港口采取了XXX措施,情况属实。
效果分析:如果相关官方具体文件的防控措施比较明确,则与“合同无法按期履行的后果”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应当较易得到国外客户的认可,获得审判庭/仲裁庭支持的可能性也较大。如果没有官方具体文件,则需要做好客户的沟通协商工作。
●证词格式5:
兹证明:所附由A公司下载并打印的网页文件经本出证机构于X年X月X日X时X分上网核实,其内容于核对的网页内容一致,所附该文件的XX译本与中文本一致。
效果分析:由于有些文件属于国外部门的公告通知,而有些航空公司、签证服务机构的网上发布信息则无法长久保存,为了固化证据,可以考虑通过上述网页认证方式来帮助企业增强说服力,并为今后留存证据。
情形二:作为进口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货,一是可能产生滞港费或滞箱费,二是可能因为无法向国内最终用户交货而产生索赔。
应对思路:外贸企业首先要注意收集相关服务商的公告信息,例如:中远海运、马士基、太平船务、赫伯罗特等航运公司都已声明为中国大陆客户提供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免箱期;上海港、天津港、青岛港、宁波港等也都对相应期间的码头堆存费予以减免。其次,要注意根据当前港口繁忙滞压情况合理安排货物交货及装运期限。最后,如果仍觉得有不合理的收费,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商。该情形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证词格式2、4或5。
特殊情形:某河北企业,进口货物为某种液体,需要在江苏江阴港专用码头卸货,然后再运到河北。受疫情影响,江阴港卸货作业速度降低,产生了部分滞箱费。这种情况下,为便于企业就近办理证书,可以通过提单将河北企业与江苏港口形成关联,为河北企业出具证书。
●证词格式6:
兹证明:收货人XXX公司XXX提单项下货物目的港为XX港,(+证词格式4或证词格式2)。
效果分析:同证词格式4。
三、原材料、产品、设备被管控,无法对外交货,怎么办?
疫情发生以来,有些医用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原材料、产品被紧急调用;有些企业被列为“紧急医用物资定点生产企业”,全部产能由政府部门管控;还有企业的建筑材料因为被紧急调用以修建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方舱医院,这些都可能导致他们无法按期对外交货。这些企业可以说为疫情防控做出了最直接的贡献,但也因此而面临遭受违约索赔的风险,我们必须要尽力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应对思路:企业首先要寻求相关征用、调用、管控部门出具相关通知或文件,以作为将来免责的主要证据。当然,有时候这些通知不便直接示人,企业就可以通过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来增强公信力。
●证词格式7:
兹证明:XXX企业经营范围包括XXX,根据XXX部门《XXX通知》,XXX企业被列为“紧急医用物资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征用、调用、管控事实),情况属实。
效果分析:此类情形下“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无法履行”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较易得到国外客户的认可,也较易得到审判庭/仲裁庭的支持;此外,这对支持和配合国家疫情防控的企业,也是一种正面宣传和鼓励。
四、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派员赴境外参展,怎么办?
这也是外贸企业遇到的典型问题之一。中国贸促会在“不可抗力法律支援团”中专门成立了“展览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此类问题。
应对思路:首先要评估自身到底还能不能去参展,这个只能由企业自己决策,尽量不要采用“能退钱就不去了,退不了就去”这种摇摆思路。第二,要秉持友好协商的态度,不能太强硬,要研究参展合同的具体约定,有理有利有节地商谈,不能退费的可尝试协商能否转为下届展会或其他展会的费用。第三,要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节奏,避免出现“刚刚忍痛退出,主办方宣布取消或延期”,也要避免出现“在主办方提供的选择期未下定决心,过期后又决定退出”。第四,要学会“借力”,寻求贸促会等部门帮助进行协调,我会曾经陆续向国外主办方或国内一级代理发送过多份协调函,都无一例外地得到了积极回应。第五,要根据具体需要来选择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这可以参照日本某展会主办方的回复思路去搜集证据:1)参展公司位于疫情较重区域,或者拟参展人员的护照为疫情较重区域签发的;2)拿不到该国的签证;3)航班取消;4)其他情形。这些情形的证词格式可参照前述证词格式2、4、5办理,也可以考虑通过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个人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网页认证等形式证明方式来办理。
五、各种成本上涨,继续履行合同会赔钱,怎么办?
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可能会面临原材料、人工、物流等成本上涨压力,但这并不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利润大幅压缩甚至巨大亏损。这种情况下,无论依据哪国法律或哪个国际公约,主张“不可抗力”都存在一定困难,但在中国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情势变更原则”,可能会有助于解决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确实发生了重大变更之事实;
2.时间要件:事件发生在签约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主观要件:该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范畴的事件,应该排除在外;
4.该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合同当事方或第三方;
5.事件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显失公平。
应对思路:首先要注意搜集相关成本大幅度上涨的证据,如相关机构发布的市场行情动态等等,必要时可以参照前述证词格式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化。其次要注意分步处理:先协商要求修改合同(包括调整价格和数量、延缓交货期限等等),协商不成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第三,必要时可寻求贸促会调解机构或专业律师帮助,对合同具体约定、适用法律进行分析研判,协助与国外客户进行协商,为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做好准备。
六、因为第三方不履行义务,影响出口合同履行,怎么办?
有些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可能会因为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无法供应原材料导致无法按期出口;还有些贸易型企业,疫情发生后无法从国内供应商处采购到货源,无法按期出口。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受到诸多限制,较难得到法律支持。
应对思路:出口商不仅要证明原材料供应商、货源供应商遭受了“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供货,还要证明其也没有办法从其他渠道获得原材料或货源,否则,即便是从其他渠道获得原材料或货源会导致成本大幅上涨,那也只能按照“情势变更原则”来进行分步处理了(详见前述)。当然,如果在出口合同中已经明确限定了某原材料供应商、国内供应商,或者他们是国内唯一的供应商,而该供应商因遭受“不可抗力”无法供货时,出口商是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
七、货物已经装运,但在途中或目的港发生风险,怎么办?
有些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即已发货但买方尚未收到货物,这些货物可能面临如下风险:一是货到目的港后因为目的国加强检验检疫措施而延迟通关或被禁止入境;二是在途货物因为承运人消毒措施而被污染,导致货损或被销毁。
应对思路:首先要辨别该风险应该由谁来承担,一是要看“价格术语”:如果出口合同中采用的是C组、F组价格术语,相关风险一般自货物装船后即已转移到进口方了,这种情况下,有关货物被污染、损毁、延迟通关、禁止入境等风险通常由进口方去自行解决。但在一些采用D组价格术语中,可能出口方要负责清关并交货到进口方仓库,这种情况下,出口方就要想办法证明自己遭受了“不可抗力”,进而提出免责、修改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主张。二是要看“谁造成的”:如果是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因其采取消毒或防疫措施不当而导致货物受到污染,出口方应当自行或协助进口方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如果是因为官方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货物被污染或禁止入境,则可以结合国际贸易术语情况,判断应该由出口方提出“不可抗力”免责主张,还是由进口方承担该风险。
八、国外客户出于担心,要求取消订单,怎么办?
有些出口企业,尤其是食品出口企业,可能会面临国外客户出于对食品安全、市场销售不乐观等担忧,要求延迟发货,甚至取消订单。
应对思路:对于这种情形,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出口货物会导致疫情传播,世界卫生组织相关文件也没有提出限制货物流动的措施,因此,出口商可以根据市场因素做出决定,选择与国外买方按原合同履行、延期履行还是取消合同,但除非特殊情况,国外买方是没有权利仅因为货物来自中国而单方主张取消订单的。
九、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怎么办?
有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主要采用比较简单的《形式发票》、《订单》、《销售确认书》等方式,没有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方能否援引“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需要结合不同的法律依据进行具体分析。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同法律体系对此问题的结论是不同的:
1.中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中大多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规则体系,即便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可以通过援引相关法律条款来主张免责;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中“障碍”、“艰难情势”与大陆法系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规则体系也有相通之处,如果合同约定适用这些公约或惯例,同样可以在合同没有“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下以此主张免责或要求变更合同;
3.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秉持“合同至上”原则,认为合同一旦签订,不能轻易因为某种客观困难而主张免责或修订合同,除非这些客观困难足以导致“合同落空”;但同时英美法系还有“契约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希望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赋予遭受方免责、修订和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来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合同中若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则因此而主张免责或修改合同,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应对思路:首先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根据相关规则判定。
十、签署补充协议或新签合同时,怎么办?
当中外双方就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延期达成一致,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时,或者企业复工后洽谈并签署新的合同时,需要特别注意:此时,新冠肺炎疫情已经不再属于“不可抗力”了,因为此时疫情已经发生,不再满足“不可预见性”构成要件了。
应对思路:一是要对交货期限做出最充分的预测,避免再次发生延期;二是可以在补充协议或新合同中加入相应的条款,使双方对履行期限更加明确: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COVID-19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避免再就此发生分歧;2)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COVID-19疫情导致工厂被迫停工,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交货期限”,此种约定是基于如下考虑:(a)目前整体形势向好,但不排除因为个别情况出现感染病例而整个厂区关闭,影响生产和交货;(b)疫情在世界范围内发生蔓延,有可能因为国外客户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到影响。
总之,在当前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同样需要做好事先各种风险排查和防范预案,直到全球范围内彻底从“疫情”的阴霾下走出。
来源:法律事务部 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