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2-01-07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
(一)2022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为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货样广告品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函、中标文件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以外的成品油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
(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
(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一)进口关税税率。1.最惠国税率。(1)根据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最惠国税率及普通税率。(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七步降税。(3)对954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进口暂定税率。(4)对原产于塞舌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2.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3.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17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8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2)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日本、新西兰等9个已生效缔约方的RCEP项下原产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后续生效缔约方实施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在进口人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柬埔寨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4)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5)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安哥拉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二)出口关税税率。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实施出口关税,提高黄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铜等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三)税则税目。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随《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同步调整,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2022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30个。(四)实施时间及其他。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税目、税率以《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为准。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一)《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三)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四)海关商品编号。为有效实施2022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海关总署编制了《2022年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2年非全税目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2年反倾销、反补贴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调整表》(见附件1—3)供有关企业申报参考,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以《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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