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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如何应对海外买方破产风险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2-06-09

国内A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从2017年开始,有过四次交易历史,B公司均付款及时,表现出良好的信用。2021年初A公司与西班牙B公司签订一笔货值18914美元的贸易合同(支付方式为:T/T,30%预付款,见提单付尾款),并于2021年5月收到B公司30%的预付款。2021年9月前,A公司与B公司一直有邮件上的正常沟通。10月份该笔货物出运后,A公司根据约定将相关的货运资料发给B公司,并多次以电邮、电话、委托货代国外代理等方式联系B公司,但均未得到B公司的任何回复。
中国信保在收到该案件的索赔申请后,立即委托国外渠道对B公司展开调查,发现B公司已于2019年申请自愿破产程序(voluntary bankruptcy),又于2021年底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liquidation)。A公司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与B公司签订了贸易合同。律师分析表示,本案合同签订日在买方自愿破产之后,清算程序(liquidation)之前,买方公司管理层仍被授权进行一定范围经营活动,故本案合同有效。调查期间,A公司积极寻找新买方转卖货物,为最大程度减损,中国信保及时批复货物处理方案并立即启动赔付程序,减损率达93%,有效缓解B公司资金压力。
事先预防海外买方破产风险
出口企业应加强关注买方所在国的经济形势、金融政策、政治风险、行业趋势以及法规变动等信息,及时跟踪了解买方动态,对其亏损、裁员、诉讼、融资等重要信号进行有效的预判,对于拖延货款需高度警觉。
加强各国破产法律的了解
各国破产法律法规,对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以各国的《破产法》对破产界限的规定为例:美国并不强调破产的基本要素,只要债务人提出并遵守法律,列举达到破产原因的具体行为,地方法院就可以接受;英国《破产法》规定了自愿申请和执行,以资不抵债作为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第267条规定的情况强制申请破产;德国认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也是一种凭证,预计债务人不会支付到期债务也能够构成德国企业破产的原因;加拿大的债务人负债超过一定规模,债权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当日本债务人停止偿还债务时,即假定其不能偿还债务并构成破产要素。
截至2021年2月,中国信保在贸易险项下追踪与国内企业开展业务联系的破产企业共4847家(从国家分布来看,德国、俄罗斯、英国、意大利、美国位于前五位)。出口企业可充分利用中国信保的专业优势,最大限度的防范风险。
积极寻找减损方案,保障自身利益
若买方破产风险发生后,出口企业应积极与货代联系采取一切手段控制货权,根据实际产品的情况,选择将货物退运回国或寻找新买方进行转卖,以免产生滞港费等进一步造成损失。在与货代的沟通中,应争取要求货代提供货物真实状态的图片或有关证明,做好进一步的维权准备。同时,及时关注破产买方的信息登记期、登记债权,避免丧失债权主张的权利。若出口企业不具备自行登记债权的条件,投保企业可委托中国信保通过海外律师进行登记并跟踪债权分配情况。
面对疫情、战争等因素导致的海外买家拖欠及破产风险大幅上升的严峻形势,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通过向出口信保投保转嫁收汇风险,并将出口信用保险融入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实现对出口贸易全流程的风险管控,有效应对海外买家破产等风险。